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捷羽

原告
董坤松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被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加班費數額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3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