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
- 原告
- 董坤松
- 訴訟代理人
- 方浩鍵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鼎軒律師
- 被告
-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廷景
- 訴訟代理人
-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就加班費數額等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3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