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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

請求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楊捷羽

原告
董坤松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複代理人
黃鼎軒律師
被告
永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廷景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定民國115年4月1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5年4月20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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