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代理人
- 劉致庭
- 相對人
- 創意惟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在內;如法院認為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創意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名下財產甚微,有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萬元之必要,乃於112年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預納,此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繳款單查詢表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拒絕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