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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楊捷羽

聲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劉致庭
相對人
創意惟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 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在內;如法院認為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創意惟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相對人名下財產甚微,有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萬元之必要,乃於112年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仍未預納,此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繳款單查詢表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拒絕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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