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李怡慧、謝小玲、正珆儀電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代 理 人 謝小玲 相 對 人 正珆儀電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台幣伍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 ,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 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尚欠110年度營業稅新台幣( 下同)26,203元,然其代表人即唯一股東、董事王正坤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死亡,無其他人可處理業務,其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爰聲請於親族間或其他具有法律素養之專業人士或對公司之會計事務較為熟悉之人中擇定清算人等語。 三、查王正坤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未見有何親族願意擔任清算人,是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5萬元,以利本院據 以徵詢有無律師或會計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黃莉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