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李怡慧、謝小玲、正珆儀電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代 理 人 謝小玲 相 對 人 正珆儀電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統一編號:00000000號,設高雄市○○區○○街000號15樓)為一人有限公司,滯欠聲請人110年度 營利稅稅額新台幣(下同)26,203元,然其代表人王正坤即唯一股東已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亦無其他董事或經理人可處理事務,無法依公司法第79條定其清算人,致相關權利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除有礙公司業務進行外,亦無法受送達核定稅額繳款書及後續稅捐稽徵文書之法定程序。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 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親族或其他具有法律素養之專業人士或對公司事務熟悉之人為清算人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 ,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 照)。 三、查相對人為一人有限公司,其代表人王正坤即唯一股東已於111年1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及公司於111年12月21日,經高雄市政府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930410號 廢止登記等情,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拋棄繼承查詢、新北○○○○○○○○111年4月13日新北瑞戶字第1115901847號函及 王茹瑄於112年3月31日陳報其母蔡文芯書寫已10幾年來不跟王正坤聯絡、子女已拋棄繼承等語之陳述狀可憑(見112年 度司字第11號卷第15至20、25至27、31至48、73頁),揆諸前開說明,符合聲請選派清算人之要件。 四、然本院於112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預納清算人報酬5萬元,聲請人於112年3月29日收受後, 迄今逾期仍未預納,有送達回證、112年4月27日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考。從而,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