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林亮瑩、林泰源、福昇加油站有限公司、蘇泰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亮瑩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泰源 共 同 代 理 人 林怡靖律師 相 對 人 福昇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泰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王壽湉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如附表所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乙○○為父女,丙○○於相對人福 昇加油站有限公司設立之際,即分別以聲請人2人名義出資 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而分別占相對人資本總額各20%,而 屬繼續6個月以上,出資額占資本總額1%以上之股東。而丙○ ○前經由網路申報民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系統自動帶入 其111年度所得資料(乙○○因未成年,其所得收入資料亦會 一同歸入丙○○所得),而發現聲請人2人竟均被相對人申報 受有營利所得各133萬3,597元,惟聲請人2人從未收到該筆 款項。經詢問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並請其提出相對人公 司財務報表,說明相對人各業務帳目、財產、營運等情形,其均拒絕回答,遑論告知聲請人2人前開歸戶之營利所得如 何計算。是就相對人未就金流狀況提出說明等情形,可見相對人公司財務極不透明,對於股東即聲請人2人之權益影響 重大。因此,為保障股東權利,認有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必要。為此,依上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11年1月1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如附表所示之業務 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同意選派檢查人,會申報營利所得是因為這是聲請人2人應該分配到的股利,但相對人尚未給付,將來會 給付給他們,可以等本件選派檢查人檢查完畢之後,公司再為給付等語置辯。 三、按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甚明。而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89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可參)。 四、經查: ㈠相對人資本總額為600萬元,丙○○、乙○○均為相對人公司股東 ,出資額各為120萬元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股東名簿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是依形式上審查,聲請人乃為相對人繼續6個月以上,出資額占 資本總額1%以上股東之事實洵堪認定。而聲請人已敘明相對 人於111年度申報聲請人2人受有營利所得各133萬3,597元,然其2人並未實際收受上開所得,並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為證(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確已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之必要性,符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相對人亦同意聲請人本件聲請,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裁定准許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 ㈡經本院函請社團法人高雄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會計師以為本件之檢查人,經函覆推薦王壽湉會計師擔任,而王壽湉會計師為私立輔仁大學會計學系畢業,現在順天崧禾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會計師,擁有會計師事務所7年以上資歷,有擔任 本件檢查人之意願等節,有該公會112年9月5日(23)高會 宗字第1120914號函及所附王壽湉會計師學經歷表存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77至79頁),且兩造對於究應選任何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乙節均無意見(見本院卷第67頁),是本院認以王壽湉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2人 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王壽湉會計師(隸屬順天崧禾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設高雄市○鎮區○○○路00號13樓之2)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11年1 月1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如附表所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史萱萱 附表: 名 稱 時 間 範 圍 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國稅局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及稅額申報書、財產目錄、序時帳簿、日記簿、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所有銀行帳戶之存摺、往來明細或對帳單、股東可扣抵稅額表、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員工勞健保投保資料、薪資扣繳憑單,及給付員工薪資之匯款單、轉帳證明或收據等付款原始憑證、統一發票、資產負債表及一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000年0月00日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