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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陳景裕

  • 原告
    林俊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俊昇(即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高雄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俊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 00號6樓)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聲報本院,為此聲請指定林俊昇為簿冊 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民國111年9月14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由林俊昇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第2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憑;又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終結,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29日准 予備查,經本院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61號聲請清算完 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指定林俊昇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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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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