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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5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景裕

聲請人
林俊昇(即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送達代收人
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高雄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林俊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0號6樓)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條規定聲報本院,為此聲請指定林俊昇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民國111年9月14日股東臨時會決議由林俊昇擔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1年度第2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為憑;又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終結,業經本院於111年12月29日准予備查,經本院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司字第61號聲請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指定林俊昇為義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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