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立仁即清立水電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對第三人即債務人陳立仁即清立水電工程行之執行命令,已合法送達第三人陳立仁即清立水電工程行,且第三人陳立仁即清立水電工程行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之相關釋明文件,以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立仁即清立水電工程行有本件債權債務請求權之存在。 二、債務人陳立仁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