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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債權人
方翰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施惠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邦妮衣舖」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喬力服裝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債權人應提出方翰東與施惠敏個人間具有債權債務關係之相關釋明證據資料;抑或具狀更正本件債權人為「喬力服裝有限公司」或其他相關營業商號,債務人為「游雅玲即邦妮衣舖」。(債權人於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欄記載係因經營服飾中盤商與下游店家「邦妮衣舖」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客戶出貨單上記載公司為「喬力服裝有限公司」,客戶為「邦妮」。惟經查「邦妮衣舖」之組織類型為獨資,負責人為游雅玲、非為施惠敏。)

四、按獨資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本票發票人欄上為蓋章者,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意旨參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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