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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債權人
龍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美蘭即柳崴獻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柳崴獻之除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二、查報被繼承人柳崴獻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如有,請提出經法院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被繼承人柳崴獻之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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