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黃品豪、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債 權 人 黃品豪 債 務 人 冠牌鋼鋁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牌鋼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