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鋐偉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錦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鋐偉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