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
- 債權人
-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鋐偉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錦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鋐偉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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