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1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112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債務人
- 恩恩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巧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2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