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詹家政、林松樺即禾樂自然農產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詹家政 債 務 人 林松樺即禾樂自然農產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一:債務人林松樺即禾樂自然農產行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1,125元 112年1月12日起至112年2月13日止 2.045﹪ 112年2月12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 0.2045﹪ 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45﹪ 112年2月15日起至112年8月11日止 0.3045﹪ 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0.609﹪ 2 421,303元 111年11月1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1.92﹪ 111年12月12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0.192﹪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3日止 2.045﹪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 0.2045﹪ 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45﹪ 112年2月15日起至112年6月11日止 0.3045﹪ 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0.609﹪ 附表二:債務人林松樺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0,713元 112年1月31日起至112年2月13日止 2.045﹪ 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45﹪ 112年2月28日起至112年8月30日止 0.3045﹪ 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09﹪ 2 413,596元 111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 1.92﹪ 111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2月14日止 0.2045﹪ 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3日止 2.045﹪ 112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045﹪ 112年2月15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0.3045﹪ 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60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