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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債權人
傲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說明: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楊名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判決予以解任,並於108年3月11日確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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