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晟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雙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5號 債 權 人 晟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雙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建同即建碩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