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刑志凱、AO1、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刑志凱 債 務 人 AO1 (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謝○○ (姓名、年籍資料詳真實姓名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即金順利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 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27,081元 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1﹪ 111年4月29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2.185% 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7月6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185﹪ 111年7月7日起至111年10月28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