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林瑪莉、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0號 債 權 人 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債 權 人 富士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CITY2管理服務合約書雙方簽章之合約書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影本以釋明其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達麗漾CITY2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台端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23,991元中,已包含民國111年9月遲延利息2,198元及111年10月遲延利息835元,台端就上開二筆遲延利息部分,再請求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即 為複利)之依據為何,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若為誤載,是 否具狀更正為請求323,991元,及其中320,958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