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聯安九九有限公司、詹小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120號 債 權 人 聯安九九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詹小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小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詹小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