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洪國超、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瑞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63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債 務 人 文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