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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3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債權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人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抑是乙○○?(台端於聲請狀債權人列載乙○○,惟於具狀人處印用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乙○○,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若債權人為乙○○,依附件契約所示,債權人為ANYTIME FITNESS,請提出債權人為乙○○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附件契約ANYTIME FITNESS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以釋明債務人與何人簽訂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

四、請提出債務人甲○○簽訂契約時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相關釋明文件。(經查債務人甲○○為91年次生,於民國109年簽訂契約時為未成年人,請提出債務人甲○○簽訂契約書業經其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之相關釋明文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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