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楊博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 債 權 人 楊博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東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東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人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抑是楊博丞?(台端於聲請狀債權人列載楊博丞,惟於具狀人處印用好日 子生活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博丞,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若債權人為楊博丞,依附件契約所示,債權人為ANYTIME FITNESS,請提出債權人為楊博丞之相關釋明文件。三、請提出附件契約ANYTIME FITNESS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 以釋明債務人與何人簽訂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