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
- 債權人
- 楊博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東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東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人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抑是楊博丞?(台端於聲請狀債權人列載楊博丞,惟於具狀人處印用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博丞,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若債權人為楊博丞,依附件契約所示,債權人為ANYTIME FITNESS,請提出債權人為楊博丞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附件契約ANYTIME FITNESS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以釋明債務人與何人簽訂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