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3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1 日

債權人
楊博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東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東玥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本件債權人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抑是楊博丞?(台端於聲請狀債權人列載楊博丞,惟於具狀人處印用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楊博丞,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若債權人為楊博丞,依附件契約所示,債權人為ANYTIME FITNESS,請提出債權人為楊博丞之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附件契約ANYTIME FITNESS為好日子生活有限公司,以釋明債務人與何人簽訂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