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86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代理人
- 林奇儒
- 債務人
- 喬鴻半導體有限公司
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玖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52,007元 111年12月26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3.47﹪ 112年1月27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7月26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2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