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龍華木業有限公司、周春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0號 債 權 人 龍華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春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㈡債務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之最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㈢本件三紙支票發票人均為勝富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請釋明為何將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列為本件債務人,若有背書,請提出支票背面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2日送達於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