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吳錦昌、王治中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21號 債 權 人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債 務 人 王治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治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治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