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勇勝、林凱哲、昌發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代 理 人 林凱哲 債 務 人 昌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仲芽 債 務 人 黃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參拾柒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565,473元 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3﹪ 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2,813,774元 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98﹪ 11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