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118號
- 債權人
-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郭鐘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原名:冠睿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駿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相對人積欠金額之明細及依據。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