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李劭軒、昌發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152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李劭軒 債 務 人 昌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仲芽 債 務 人 黃麗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