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51號
- 債權人
- 祥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暐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帛翔科技有限公司、曾堯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帛翔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曾堯宗」,係為債務人帛翔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或為另一債務人?(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債務人:帛翔科技有限公司、曾堯宗」,惟據卷內證物出貨單所示,客戶名稱應為帛翔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曾堯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