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世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76號 債 權 人 農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世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夏德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