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5937號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顏大傑
債務人
首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翁志龍

陳怡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9,802元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3﹪ 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358,218元 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3﹪ 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32,200元 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3﹪ 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89,797元 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4.23﹪ 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