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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債權人
林睿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宣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宣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臺端與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授權之相關合作契約。

四、債務人侵害臺端智慧財產權之釋明資料。

五、請陳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942號案件之相關偵查結果。

六、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損害金額之計算依據為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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