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原告林睿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053號 債 權 人 林睿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宣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宣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臺端與岱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授權之相關合作契約。四、債務人侵害臺端智慧財產權之釋明資料。 五、請陳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偵字第942號案件之相關偵查結果。 六、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之損害金額之計算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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