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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6 日

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皇甫城車業即張宜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皇甫城車業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聲請狀所提出之保全服務契約書之商號資料異動協議書所示,契約當事人於111年1月1日變更為皇甫城車業即張黃政(負責人張黃政)。如皇甫城車業現負責人已非張黃政,是否更正本件債務人為「張黃政」?並請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按獨資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本票發票人欄上為蓋章者,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為他人,係為另一權利主體,兩者主體不同,自不應由後一主體負票據責任。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意旨參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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