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偉勝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 債 權 人 同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技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豐綠科技有限公 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博技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豐綠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債務人有變更名稱,請具狀更正。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