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紫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黃吳淑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5號 債 權 人 紫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吳淑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史育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確定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