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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9 日

債權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大興科技有限公司、陳治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弘大興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貴公司催告還款之存證信函是否有對債務人弘大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治文之戶籍址送達?若無,是否變更利息請求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起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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