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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04 日

  • 原告
    謝蒲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105號 債 權 人 謝蒲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瑞慶、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鄭昭惠、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若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周瑞慶住所地在新北市○○區○○里○○街00號、鄭昭惠住所地在臺中市○○區○○里○○路000號6樓、陳若慧住所地在花蓮縣○○鄉○○村○○00號、社團法人臺灣廣德長青關懷慈善協會設址南投縣○○鎮○○路0000○00號、億圓富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00巷0號8樓,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法人登記資料等在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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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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