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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侑成新源食品有限公司邱耀宗劉彥秀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債 務 人 新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耀宗 債 務 人 邱耀宗 劉彥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10,714元 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3﹪ 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842,857元 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4.3﹪ 112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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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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