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泰隆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7639號 債 權 人 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隆 代 理 人 林金宗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