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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

債權人
逸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彼
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債務人
巴慶用

巴晉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16,648元 112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2 352元 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5% 3 3,018元 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5% 4 17,000元 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5 15,000元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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