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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89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債權人
黃麗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隆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何人?(據台端提出之借貸還款計畫書,債務人為精彩戶外育樂有限公司,胡順隆為其當時法定代理人)。

二、承上,若債務人為精彩戶外育樂有限公司,則精彩戶外育樂有限公司業經111年2月24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159073401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有無債務人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精彩戶外育樂有限公司之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最新精彩戶外育樂有限公司之公司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覆參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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