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禾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許西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11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禾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西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5月止,共積欠電信 費新臺幣13,76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