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謝志強、鍾為騰即鑫祥商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 務 人 鍾為騰即鑫祥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年利率) 1 199,992元 111年9月10日起至112年3月9日止 2.425﹪ 111年9月30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 2.667﹪ 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727﹪ 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67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