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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權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鍾為騰即鑫祥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年利率) 1 199,992元 111年9月10日起至112年3月9日止 2.425﹪  111年9月30日起至112年3月29日止 2.667﹪   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727﹪ 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5.67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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