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942號
- 債權人
-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為騰即鑫祥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鍾為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台端附表違約金計算方式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提出附表之違約金計算方式,與借據所載違約金計算方式不一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