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郭木村、吳正旭、黃家閎即藍天工程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吳正旭 債 務 人 黃家閎即藍天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