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林民 林暉曜 林幸怡 林校慰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22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42 股票 1 1000 002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43 股票 1 1000 003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D-000044 股票 1 1000 004 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15 股票 1 680 說明:聲請人請待本裁定公告「滿3個月後」,於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 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至遲於同年7月31日前(宜提前數日申請,以 免期間計算錯誤而蒙受逾期的不利益)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