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3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31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信均 債 務 人 高昇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九久菸酒有限公司寬隆分公司及利銓商行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皆係設於高雄市鳳山區,此有債權人聲請狀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