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802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謝文雄
債務人
漢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陳麒宇即陳憲平
債務人
債務人
蘇愉茜即蘇水仙
債務人
0000000000000000
債務人
蘇進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例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對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債務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蘇愉茜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鼎泰郵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存款債權、債務人陳麒宇於第三人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鎮區○○○路00號11樓之11)之薪資債權;另債務人漢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蘇進軒部分則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