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8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58875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江程洺即江彥銘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之法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 條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東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本院職權調閱勞保局電子閘門資料,債務人已自第三人東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退保。又債權人尚聲請債務人於第三人利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設:屏東縣○○鄉○○ 路0巷0號1樓)之執行所得債權,是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