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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59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債權人
彭淑筠 住○○市○○區○○路0巷00號
債務人
施謙佑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永森實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力豪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債務人「永林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永森實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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