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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59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
    彭淑筠施謙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65959號 債 權 人 彭淑筠  住○○市○○區○○路0巷00號債 務 人 施謙佑  住○○市○○區○○街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永森實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3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力豪  住○○市○○區○○路000號3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債務人「永林實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永森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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